關注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市場2020年總體交易方案》發布
《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市場2020年總體交易方案》 近日,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印發了《南方區域跨區跨省電力市場2020年總體交易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旨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和國家西電東送戰略,有力促進清潔能源消納和省間余缺調劑,更好發揮中長期交易“壓艙石”作用,保障南方區域跨區跨省中長期市場與南方(以廣東起步)現貨市場有序銜接。
為什么要組織南方區域跨區跨省年度交易? 一是進一步規范開展各類交易,強化合規管理,推動包括優先發電計劃在內的各類送電通過市場交易達成,確保送電安排充分體現市場主體意愿。 二是積極響應市(shi)場主(zhu)體訴求,通(tong)過開(kai)展年度交易提前(qian)鎖(suo)定(ding)各類型送受電(dian)規(gui)模(mo),充分發揮中長期交易規(gui)避風險、穩(wen)定(ding)預期、鎖(suo)定(ding)收益的“壓艙石”作用,促(cu)進資源在區域范圍內優化(hua)配置。 年度交易、汛期月度增量掛牌交易和月度增量掛牌交易的區別? 年度(du)交易的交易標的為執行周期(qi)在2月及以上的一類、二類優先計(ji)劃及年度(du)增量(liang)電量(liang); 汛期(qi)月(yue)(yue)(yue)度(du)增(zeng)量(liang)(liang)掛牌交(jiao)易(yi)的(de)交(jiao)易(yi)標的(de)為汛期(qi)(5-10月(yue)(yue)(yue))月(yue)(yue)(yue)度(du)增(zeng)量(liang)(liang)電量(liang)(liang)(分(fen)月(yue)(yue)(yue)申報和出清); 月度增量掛牌交(jiao)易(yi)的交(jiao)易(yi)標的為(wei)次(ci)月月度增量電量。 本次年度交易的主要特點? 一是進一步規范年度優先發電計劃的交易組織,要求一類、二類優先計劃須經市場主體協商、申報、確認,申報結果經廣州電力交易中心匯總,并通過安全校核后,形成年度交易計劃正式向市場主體發布,確保按照購售電雙方一致意見安排送受電。 二是(shi)進一步細化了跨區跨省中長期交易送(song)電曲線(年分月(yue)、月(yue)分日、日分時)。 本次年度交易中申報的一類、二類優先計劃電量和國家發改委下達的2020年優先發電計劃電量不一致怎么辦? 本次年度交易中,購售電雙方可根據協商一致意見申報優先計劃電量(含一類、二類)。待國家正式下達2020年跨區跨省優先發電計劃后,如有變化可在后期組織的跨區跨省電力中長期交易中申報調整。 為指導市場主體合理申報,廣州電力交易中心依據2020年西電東送省間協商意見、國家發改委下達的2019年優先發電計劃、近幾年實際送電情況等,編制了一、二類優先發電計劃建議電量供市場主體參考。 市場主體簽訂的年度購售電合同屬于“場外合同”,簽訂過程中交易和調度機構并未參與。因此,對于年度送受電安排,購售電雙方需按照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提供的格式申報確認量、價、曲線,經交易機構出清、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形成年度交易計劃,并據此安排送電和結算。 如市場主體已經簽訂購售電合同,應將簽訂的購售電合同及時提交交易機構備案,并根據購售電合同約定進行申報。若購售電合同約定與交易申報及出清結果不一致,則由合同各方根據合同條款另行協商處理。 本次年度交易結束之后,后續是否還會開展年度交易(交易標的為2月及以上)? 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根據通道能力,按需組織開展各類中長期交易,并按照成交先后順序安排輸電通道使用,確保先達成交易優先執行。 交易計劃與實際執行間的偏差電量如何結算? 年度交易分月電量和曲線什么時間調整?調整流程是怎樣的? 年度交易形成的分月電量和送電曲線為預安排,每月月度增量交易開展前,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送受電雙方開展雙邊協商,在保證年度交易總量不變的前提下,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靈活調整年分月電量及送電曲線安排。如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則廣州電力交易中心按照年度交易計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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